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侯榮作
侯 王碧玉 相對人 林彩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侯榮作、 侯王碧玉 因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擬提起上訴,惟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此有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經查:
(一)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命聲請人與 侯銘玹 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元及自
民國10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相對人林彩美,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有本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民事事件聲請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二)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於107年1月8日向法扶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扶助,有法扶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扶會臺東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侯榮作、侯王碧玉之全戶人口數6人,應計算人口數4人、全戶可處分收入淨額為26,060元、可處分之收入上限74,328元、全戶可處分資產淨額14,649元、資產上限800,000元,認聲請人均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其上訴非顯無理由等情,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