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抗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抗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抗字第9號抗告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16之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百元,而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抗告人迄今仍未遵期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本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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