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凱薩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