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7月28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因債務糾紛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遂基於普通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與告訴人互毆,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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