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3,400元(134,500+563,90
0+285,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原告尚應補繳6,17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