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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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1,4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95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總面積(190+4018+4)㎡=4,00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
二、被告陳順仁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67 號裁定(109.06.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調補 字第 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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