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9月7日起至133年9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3年8月30日邀同第三人 翁培元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9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93,03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約定書影本2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335│建│97.60│全部│├──┴───┴────┴───┴──┴─┴────┴────┤│重測前:鐵線橋段379-23地號,面積89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4層樓房│46│31│46│13│13│平│鋼筋│3.│平│全部│││0│五間厝73之16│營市新橋│鋼筋混凝│.2│.0│.2│.4│6.│方│混凝│55│方│││││號│段335地│土造│2│3│2│4│91│公│土造││公││││││號│││││││尺│││尺││├──┴─┴──────┴────┴────┴─┴─┴─┴─┴─┴─┴──┴─┴─┴──┤│重測前:鐵線橋段24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