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林信華 被上訴人 王德本 兼訴訟代理 吳振菖 人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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