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恭輝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11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經核與卷證資料所示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述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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