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雯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雯瑩於民國107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7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1,374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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