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聲請人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森豊 (原名: 吳森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109342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