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康淑貞 代理人 陳文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20││├──┼───────────────┼──────────────┼────┼───┼────┼───┤│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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