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債權人 謝金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鳳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號碼:XY0000000、XY0000000、XY0000000等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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