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債權人辛○○債務人丁○○
庚○○己○○戊○○乙○○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