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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