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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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因他案借執行觀察、勒戒以及強制戒治,而停止羈押,再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邱蓮華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