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文選任辯護人林士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嗣因辯護人於同年12月28日具狀表示被告已與告訴人協商和解中等語,考量被告及告訴人之權益,本院認本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處,且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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