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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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韋宇隆選任辯護人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律師 黃郁雯 律師被告 黃品碩
羅銘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74號、110年度偵字第12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韋宇隆、黃品碩、羅銘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挺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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