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 蘇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九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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