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青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青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青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算壹日│││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2條第4項│第2項│├───────┼───────────┼───────────┤│犯罪日期│99年3月11日下午2、3│99年3月11日晚上6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783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99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9日│99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99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10月2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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