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庚○○
戊○○乙○○甲○○己○○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原告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原告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