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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