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債權人 陳澤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卷宗,原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金額,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債權人聲請原支付命令金額中「63950元」裁定更正為「84000元」之主張,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