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亭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清晰之現金卡約定書。(須可看出約定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亭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