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1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琮茗 債務人 何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美華於民國102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期至107年10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加8.2%機動計息。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3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7,
833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