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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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國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2年10月,並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確定,合計刑期為2年8月,再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
106年7月31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粘嫦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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