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0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MY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運輸毒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二月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二日及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0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因該受刑人係外國人(緬甸人),乃依法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