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康淑華 被告 黃誼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