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北簡字第3957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第一審判決敗訴者,始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原告乙○○以甲○○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
銷本院95年度執字第14155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北簡字第39571號第一審判
決原告之訴駁回,有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原告乙○○敗訴
,被告甲○○並無上訴利益,其不得上訴而上訴,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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