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6號債務人 范原榮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亦為同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范原榮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其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5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之薪資收入及每年獎金收入,共計分8年清償,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0%。嗣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以98年
7月16日 基院義 98年度執消債更執祥字第26號函將債務人之上開更生方案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確答是否同意,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同意,以上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2,195,396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274,581元之96.52%,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本院公函、送達證書暨各債權人陳報狀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揆之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附表: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給付方式:││(1)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第2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24,258元(其中第96期清償金額如「參、說明事項二」),並於每月15日前為給││付,共計清償96期(8年)。││(2)獎金部分:││自民國(下同)101年起至106年,以每一年為一期,每期清償50,000元,並於每年6月30日前為給付,共計││清償6期。││(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274,581元。││3.清償總額:2,274,581元。││4.清償成數:100%。│││├───────────────────────────────────────────────────┤│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金額│債權比率│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A)│(B)├─────┬─────┬─────┬─────┤│││││第1~24期│第25~95期│第96期│獎金部分││││││(C)│(D)│(E)│(F)│├──┼─────────────┼─────┼────┼─────┼─────┼─────┼─────┤│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32,172│5.81%│581│1,409│759│2,905│├──┼─────────────┼─────┼────┼─────┼─────┼─────┼─────┤│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607,939│26.74%│2,674│6,487│2,966│13,37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79,185│3.48%│348│844│469│1,74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70,405│11.89%│1,189│2,884│1,435│5,945│├──┼─────────────┼─────┼────┼─────┼─────┼─────┼─────┤│5│玉山商業銀行(股)│376,923│16.57%│1,657│4,020│2,025│8,285│├──┼─────────────┼─────┼────┼─────┼─────┼─────┼─────┤│6│萬泰商業銀行(股)│★272,053│11.96%│1,196│2,901│1,498│5,98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213,675│9.39%│939│2,278│1,231│4,695│├──┼─────────────┼─────┼────┼─────┼─────┼─────┼─────┤│8│大眾商業銀行(股)│77,614│3.41%│341│827│483│1,705│├──┼─────────────┼─────┼────┼─────┼─────┼─────┼─────┤│9│安泰商業銀行(股)│97,906│4.30%│430│1,043│633│2,150│├──┼─────────────┼─────┼────┼─────┼─────┼─────┼─────┤│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46,709│6.45%│645│1,565│764│3,225│├──┼─────────────┼─────┼────┼─────┼─────┼─────┼─────┤││合計│2,274,581│100%│10,000│24,258│12,263│50,000│├──┴─────────────┴─────┴────┴─────┴─────┴─────┴─────┤│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C、D、F)=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B)(元以下四捨五入)。││2.第96期可受分配金額之計算式(E)=債權總金額(A)-[第1~24期可受分配金額(C)×24期+第25~95期可受││分配金額(D)×71期+獎金部分每期可受分配金額(F)×6期]。││3.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3日具狀請求將原更生債權新臺幣284,053元,更正為新臺幣││272,053元,附此敘明。││4.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5.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亦應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6.另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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