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5號案號審理,於民國99年5月31日判決,並於99年7月5日確定。是以附表編號5至5所示之罪,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若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部分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供參照。是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4得易科罰金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9.30│98.10.12│98.10.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39號│偵字第2022號│偵字第202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21│98年度訴字第1217│98年度訴字第12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1.30│98.12.30│98.12.3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確定││130號│797號│79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04│99.04.06(聲請書│99.03.04(聲請書│││年.月.日││誤載為99.03.04)│誤載為99.03.04)│├───┴────┼────────┼────────┼────────┤│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90號│字第995號│字第99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0.12│98.12.09│99.01.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4602號│偵字第103、212號│偵字第103、212號││││(聲請書漏載基隆│(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21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25│99年度訴字第125││││149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07│99.05.31│99.05.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25│99年度訴字第125││確定││1492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21│99.07.05│99.07.0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95號│字第1850號│字第1850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2.09│99.01.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3、212號│偵字第103、212號││││(聲請書漏載基隆│(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21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5│99年度訴字第12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5.31│99.05.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5│99年度訴字第125│││確定││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05│99.07.0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50號│字第18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