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龍輝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3行判決日期欄記載之「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2頁第3行判決日期欄記載「108年」,顯係當年度「105年」之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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