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天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天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羅天吏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告確定;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㈠至㈢及㈡至㈣所示之刑,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014號、106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1年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9
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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