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朱珍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876元│109年6月15日起至│20%│109年6月15日起至│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