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福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文福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
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
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9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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