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 黃曉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另請說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是否包含保費支出?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
二、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無交通工具,請說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包含交通油費。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其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五、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所示,聲請人至少有○○人壽及○○人壽之有效保單,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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