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號

原告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被告 謝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中明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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