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順德

輔佐人 呂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世維 間因112年度馬簡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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