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冠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冠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冠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4至6、8、9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至3、7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先後於民國107年5月4日、同年7月13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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