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喜鈞
丁宇龍
林慶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51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70號、第2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羅喜鈞、丁宇龍、林慶宏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喜鈞、丁宇龍、林慶宏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㈠所載部分,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2月30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