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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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175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JUDYRUTHGUTLAYSAYAO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2,752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E-CASH&PAYLITEFINANCING,INC.」,自形式上審認,聲請人非受款人,且系爭本票背面並無受款人公司之背書,是聲請人既非該本票權利人,其聲請對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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