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務人 陳姍姍

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 法扶 律師)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存款及保單(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及存款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請債務人繳納等值金額到院以代替換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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