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欽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兆應 、 詹春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詹春蓮連帶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詹春蓮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黃兆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春蓮清償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