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靜芬 即 玉璇 髮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4,762元之計算式。
二、查聲請狀所附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簽約日為110年6月30日,合約期間為3年,惟聲請人請求其中12,831元為113年7至9月之服務費用,故請釋明上開期間兩造間契約仍存在,或釋明得請求相對人向聲請人給付14,762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