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靜芬玉璇 髮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4,762元之計算式。

二、查聲請狀所附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簽約日為110年6月30日,合約期間為3年,惟聲請人請求其中12,831元為113年7至9月之服務費用,故請釋明上開期間兩造間契約仍存在,或釋明得請求相對人向聲請人給付14,762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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