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楊青佩 被告 詹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楊青佩對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76號,被告詹雅婷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