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智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智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聲請狀所附催告函合法送達本件抵押債權之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否則,將以不能證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駁回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