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提出系爭房屋之稅籍資料),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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