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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