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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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05號上訴人 潘冠瑜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4788號),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上訴人,下均稱上訴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收受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於106年3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