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27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0年易字第37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2年9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丙○○於97年5、6月間自其父 許旺聯 與 鄭裕田 交談中,得知鄭裕田妻子 許秀琴 之弟即乙○○(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另行審結)積欠甲○○債務無力償還,即向鄭裕田表示願意代為處理,經過商談後,乙○○遂與丙○○於97年6月15日簽立委託書,委由丙○○代為處理乙○○與甲○○間之債務,鄭裕田並於同日交付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票面金額合計31萬)予丙○○收受,丙○○則書立收取支票之切結書(收據)及收據各1紙交付鄭裕田。丙○○旋於同日持委託書及以丙○○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2紙,交付與甲○○以供債務清償延期至97年9月1日之擔保,並向甲○○稱乙○○已交付附表一之支票予伊,待丙○○於97年9月1日兌現附表一之支票後即交付現金予甲○○。嗣鄭裕田先於97年8月12日籌得現金新臺幣30萬後,向丙○○換回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丙○○收取現金30萬元後,因毒癮發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於97年9月1日將現金30萬元交予甲○○,反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己,復持以購買毒品後花用殆盡。嗣經甲○○對乙○○提起詐欺取財等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之侵占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鄭裕田、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復有甲○○寄發予乙○○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鄭裕田提領款項之郵局帳簿影本、附表一之支票影本、附表二之本票影本、切結書(收據)、收據、委託書等資料之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0年易字第37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2年9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其年值青壯,身心健全,不思循正當工作以謀資費,竟破壞信任關係,侵占所委託給付欠款所持有之款項,用於購買毒品,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侵占款項為30萬元,且尚未返還,造成乙○○迄仍遭追索欠款,損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發票人│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額│付款人││號│││(年月日)│││├─┼───┼─────┼─────┼────┼────┤│1│許秀琴│FM0000000│97.8.31│8萬元││├─┼───┼─────┼─────┼────┤板信商業││2│許秀琴│FM0000000│97.9.5│8萬元│銀行新興│├─┼───┼─────┼─────┼────┤分行││3│許秀琴│FM0000000│97.9.30│15萬元││└─┴───┴─────┴─────┴────┴────┘附表二
┌─┬───┬─────┬─────┬────┬────┐│編│發票人│本票號碼│發票日期│金額│到期日││號│││(年月日)│││├─┼───┼─────┼─────┼────┼────┤│1│丙○○│CH376526│97.6.15│25萬元│97.9.1│├─┼───┼─────┼─────┼────┼────┤│2│丙○○│CH376527│97.6.15│25萬元│97.9.1│└─┴───┴─────┴─────┴────┴────┘